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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稱及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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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港九電器工程電業器材職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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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會址:九龍旺角汝州街五號三樓或其他地址應由理事會議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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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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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宗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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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在謀取受僱於港九海陸電器工程,電業器材包括電機、電子、霓虹管、無線電、收音機、及各電器工廠、商店等之技工、學徒、 職員。在本會領導下,以互助合作精神成立一個合法完善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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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協助會員謀取及維持公平與正常之工金率、工作鐘點,及其他工作條件,與普遍推行八小時工作制度,並廣泛保障會員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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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僱主之間,或會員與其他工人之間的關係,並採取雙方同意之融洽辦法,調解各方面之互生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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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使本會會員獲得下列全部或一部份之利益及周年大會所決議之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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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疾病、意外、失業及工潮等之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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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有限度之喪費及賻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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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與會員職務有關所需要法律上之指導及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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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會員職業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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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凡本港任何增進勞工運動及工人利益為目的之合法團體,本會得贊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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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循周年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認為適當之合法手續廣泛促進會員間文化、技術、社交、康樂、體育及教育之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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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會可在精神及財政上支持任何被視為有能力並樂意直接或間接代表本會或其會員利益的候選人或未來候選人參與立法會及區議會的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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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創辦、經營或參與正式註冊之學校以舉辦有關工業安全、勞工法例、工會意識等教育活動及職業訓練,增進會員在專業、工業、文化及社交方面的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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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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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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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本會周年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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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檢訂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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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制訂修改或增刪本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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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策劃未來會務進行方針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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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討本會財政及通過經已審核一年來財政收支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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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選舉本會理事及委任核數員,及處理第二十條規定之申訴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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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凡有關於各下列事項之議案,須以秘密投票方式表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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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職員及理事之選任及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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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名稱之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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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與另一間工會之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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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會與其他工會組織工會聯合會組織或加入任何其他工會聯合組織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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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運用會款作選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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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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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周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在六月份舉行,由理事會召集之,開會通知書及議程需於開會七天前通告各會員或會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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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凡開周年或非常會員大會時,因會員人數過多無法借用廣大會場或因會員工作關係召集困難,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其效力與會員大會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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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地區合格會員經提名後,以秘密投票選出合格會員代表組成之,會員代表之產生辦法由每一地區合格會員廿五人至五十人者選出代表一名,(如不足廿五人時,該地區得連同其他不足廿五人之地區合併之)五十一人至壹百人者選二名,餘照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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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地區會員代表每兩年一次。在周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前一個月內由各地區合格會員經提名後用秘密投票方式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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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競選會員代表之合格會員,需有不少於一名合格會員提名,方能得到參加競選會員代表席位之資格。每位合格會員可提名不超過六位候選人。會員代表之名單由理事會存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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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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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章程內訂定各事項,須經會員大會議決者,若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其效力與會員大會議決者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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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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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之會員代表可要求理事會派員主持不定期之地區代表會議,協助推行理事會之決議及處理本區會員之福利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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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如理事會認為需要時,或全體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三份之一提出要求時,可召開非常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代表大會。非常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應先將召開會議通知書列明討論事項,於開會前七天送交各會員或會員代表,會中討論事項,限於通知書內所載者,惟若討論更改會章則需要在通知書內特別列明更改各點,及將通知書至遲於開會前十四天送達各會員或會員代表。非常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所通過之事項,與周年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所通過之事項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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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凡召開周年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或非常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三份之一出席方為合法,通過之議案須有出席人數過半贊成方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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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理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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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周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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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執行周年會員大會之決議,並處理依據章程所規定一切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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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檢討各項工作,並檢舉理事之瀆職及會員違犯本會章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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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審查本會收支情形及制訂收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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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勞資糾紛事件及對外交涉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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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為促進會務發展,必要時,可於每屆委聘有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職位,以利指導及襄助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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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得聘請僱員襄理會務,或解僱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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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設理事十九人,候補理事三人,每三年一次,在周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以秘密投票方式從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出之。在投票期內應由理事會委派改選委員監督票箱,以示公正。理事及職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再由獲選理事十九人中,在七天內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會務組正副主任各一人,財務組主任一人,組織組主任一人,福利組正副主任各一人,技術組正副主任各一人,康樂組正副主任各一人,宣傳組主任一人,教育組正副主任各一人,權益組主任一人。遇有理事辭職缺席或死亡,或被革職時,其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而候補理事缺則由上次選舉中獲選票數次多者補上。至於該出缺理事所遺之職員缺則由全體理事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填補之。所有理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他職位連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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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理事會議每月最少開會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之會議須有過半理事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後補理事得列席會議,惟只有發言權無表決權,如遇理事因事告假或缺席時,得由後補理事依次遞補之,並有臨時表決權。如遇特別事故,或理事長認為須要時,得隨時召集理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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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正副理事長及各組主任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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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理事長處理理事會日常一切會務並指導各組工作,對外並代表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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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副理事長其職務為協助理事長共同處理會務,在理事長請假或缺席期間,理事會可決定由副理事長四人中之一人代理理事長職務至其回任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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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務組正副主任承理事會之命,協助正副理事長處理會務掌理印信,編制議程,執行決議,辦理文書通告,保管案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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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財務組主任,承理事會之命,掌理財政收支,及保管詳細準確帳目,包括福利費存款等,並編造財政一年來報告,提交全年審核帳目於周年會員大會,並依期報告註冊官及公佈於會,及保管本會投資單據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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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組織組主任承理事會之命,掌理會員名冊,吸收會員,推展會務,及簽給會員證書與合格會員,聯絡通訊等有關組織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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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福利組正副主任承理事會之命,掌理籌辦有關會員,及會員家屬等一切福利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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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技術組正副主任承理事會之命,掌理有關電學技術之研討活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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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康樂組正副主任承理事會之命,掌理有關康樂、體育遊藝活動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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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宣傳組主任承理事會之命,掌理有關刊物之出版及宣傳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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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教育組正副主任承理事會之命,掌理有關工會文化及教育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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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權益組主任承理事會之命,掌理勞資糾紛、爭取勞工權益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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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設核數員二人或多人,每三年一次,在周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中即席選出或委任之,非本會會員亦得被選任。其職權為按月核計財政出納狀況並向會員公佈及審查簽署財政報告,以備提交周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呈送報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核數員對於會內財政無權參加投票決定,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下年度四月卅日止。核數員如在周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離職,理事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填補他的空缺直至下一次會員大會止。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在獲得批准後,如離職核數員的任期仍未完結,獲委任者可繼續履行剩餘的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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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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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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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受僱於電器工程、電業器材之電機、電子、霓虹管、無線電、電腦、燈光、音響、各電器工廠、 商店等或該等行業培訓工作之從業員及職員等,年齡滿十六歲者,得遵照會章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申請參加本會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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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凡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或退休關係,不在本行業服務而又非在別業正式受僱者,可經理事會議決,得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無須繳交年費,但仍需繳交福利費及帛金費,凡65歲或以上之合格名譽會員若一次過繳交200元,並經理事會批准,得為永遠名譽會員,永遠名譽會員毋須繳交年費和福利費,但仍須繳交帛金費。名譽會員及永遠名譽會員對本會任何議案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之福利。惟於二OO二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加入本會而及後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或永遠名譽會員者,毋須繳交帛金費。除無帛金福利外,該等名譽會員/永遠名譽會員可享受的福利和義務與其他名譽會員/永遠名譽會員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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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凡合資格之會員,可按其合格會齡,而一次過繳交會費,並經理事會批准其申請者,得為本會之永遠會員。計算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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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不足五年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須一次過繳交費用共壹仟貳佰元正,如屬新入會者,則仍需繳交入會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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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有不足十年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須一次過繳交費用共壹仟壹佰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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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有連續十年或以上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須一次過繳交費用共壹仟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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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有連續十五年或以上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須一次過繳交費用共玖佰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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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有連續二十年或以上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須一次過繳交費用共捌佰元正; |
| (6) 凡有連續二十五年或以上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須一次過繳交費用共柒佰元正; | |
| (7) 凡有連續三十年或以上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須一次過繳交費用共陸佰元正; | |
| (8) 凡有連續三十五年或以上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須一次過繳交費用共肆佰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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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凡有連續四十年或以上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須一次過繳交費用共貳佰元正。 | |
| (10) 凡有連續四十五年或以上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須一次過繳交費用共壹佰元正。 | |
| (11) 凡有連續五十年或以上合格會齡之合格會員,無須繳付費用,但須填寫申請表並經理事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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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工友申請入會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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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本會合格會員一人介紹,或持有本業現職證明,填具入會申請書,送交本會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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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批准入會後,繳納入會各費,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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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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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周年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所通過議案再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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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贊助本會舉辦各項事業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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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履行會員間應互相幫助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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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確保本會之名譽及會員間共同利益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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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繳交入會基金一百元,證書費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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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繳交年費每年(十二個月)六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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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繳交福利費每年(十二個月)二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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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繳交每一逝世會員帛金費二元。惟於二OO二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入會之會員則無須繳交帛金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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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合格會員應享受之權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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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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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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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享受本會所舉辦一切福利事業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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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如有意外事件或有所請求時,須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認為有可能援助,有獲得本會援助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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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失業時期內連續一個月以上者,並經報告本會,得免繳失業期內年費,但以六個月為限,福利費則仍需按月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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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會合格會員或與本會公款有關之任何人士,得檢閱本會帳簿、會章及會員名冊,但事先須向理事會申請,以便預將待檢閱之文件找出,在不阻礙辦公之時間及地點檢閱,並由理事會選擇充分合理之時間後通知檢閱之會員及有關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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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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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會員須依章清繳各費,如積欠年費或福利費達六個月以上者,停止享受本會所有權利(包括帛金在內),如補交者,由補交足各費之日起計滿一個月後才恢復本會一切權利(但帛金之享受權利須依本條第二款及第廿三條(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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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會員須依章繳交帛金費,如積欠超過三名者(第三名以會員仙遊之日起計三個月內)停止享受,如補交者,滿一個月後才恢復享受帛金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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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如本會會員或理事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及對會務努力者,理事會提交周年會員大會予以適當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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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會員及理事,如有違犯會章或假借本會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破壞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議決,予以嚴重警告或罷免職權,或開除會籍,追回證書,前繳各費概不發還,如不服處罰時,可向周年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由會員大會作最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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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來源及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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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本會經費分為兩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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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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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福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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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本會經常費以入會基金及年費為來源,其用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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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支給會務一切所需要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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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支給維護本會權益之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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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支給本會僱員之薪金及津貼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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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支給本會成立周年紀念誌慶及港九各社團成立慶典賀儀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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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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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本會理事會得根據章程第三條第四項設立及主辦福利費,本會福利費來源以福利年費撥充之。福利費不得撥作經常費或其他用途,其福利用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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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合格會員如有疾病或因工作時受傷不能工作者,連續滿四天則一次過得享受慰問金二百元,以後每天享受十元,在十二個月中可連續享受三十天為限,但此享受辦法必須有註冊醫生證明書方為有效,如入醫院留醫者有同一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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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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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如會員有病不能工作滿三天者,須通知本會,本會即派員訪問,並送慰問品一份(約三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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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如本會會員(不分男女)在結婚時,本會致送禮金一份(三百元),以表慶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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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如女性會員或男性會員妻子生育時,本會致送禮金一份(三百元)以表慶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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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如會員家屬包括父母妻兒在內,不幸仙遊時,該會員應即報告本會,本會即致送奠儀金二百元或花圈一個,以表致祭誼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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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如會員家屬生病時,可請求本會介紹到本會之中西醫務顧問診所診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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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如合格會員因工作意外受傷並經註冊醫生證明為永久殘廢而不能工作者,得領取福利金一次過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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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以上第(一) (三)(四)(五)(六)(八)各福利事項之有效期均以六個月內為限,逾期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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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第(二)項之福利事項有效期以十二個月為限,逾期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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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
本會存款達一萬元以上時,將超出之款項存入理事會指定並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提款時須由財務主任聯同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或會務主任簽名方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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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會款,除應付日常支銷外,若有盈餘,得由理事會決定,將此項餘款投購公開股券、政府公債、房地產或其他投資,但需經周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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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經由任何銀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本會房地產,但需經周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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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理事會在必要時可經營或參與經營正式註冊之學校,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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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運用會款作選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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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運用會款作選舉用途需經周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非常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及過半數通過,以本會由經費撥款支持本會合格會員或和本會利益相同之人仕,贊助其參選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或未來候選人所直接或間接支出之費用;為支持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或未來候選人而舉行聚會或印製及派發宣傳品或文件所需之費用;與選民登記或遴選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有關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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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授權運用會款以支付章程第廿二條(六)(甲)所列之費用時,必須訂明會款只能用以支持某一既定候選人參與某一特定的選舉,授權時更須訂明准予支出之最高款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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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為遵守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二八八章)第十二(一)條的規定,運用章程第廿二條(六)(甲)所列的費用時,必須取得候選人或其選舉代理人的書面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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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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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
本會資產處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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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所有會員、代表、理事或其家屬、授權人等,均不得藉任何會議或任何理由侵佔或攤分本會或以本會名義擁有之捐款、物業或任何屬於本會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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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解散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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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須得合格會員半數以上投票贊成。 (乙)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辦理解散事宜。 (丙)本會在解散時,如有欠下債項,由本會業產拍賣之款項作清還債項,如不足清償債項時,由各合格會員平均分擔債項,若有餘款存下,交由理事會辦理分發還各合格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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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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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契約:凡經理事會以本會名義訂立之契約,必須由理事長及會務主任(或根據會章當時執行理事長及會務主任職位之會員)及其他理事會特別為辦理此事而委任之會員,加以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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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印:本工會須設備公印,此公印非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得加蓋于任何文件上,如得理事會議決同意,仍須在理事長及會務主任(或根據會章當時執行理事長及會務主任職位之會員)當前,方可加蓋于文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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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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